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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之我见

2016-01-13 12:25 162 查看
眼下朋友圈被快播案所刷屏,我也有一点自己的感悟,个人愚见。

王欣说“我们不具备做内容的基因,做技术不可耻,坚持做技术的人很难得。”庭审中,多次强调快播是技术性公司,并坚持“技术无罪”的观点。

首先,就技术角度而言,我相信王总的技术无罪的观点,因为做技术的人,出发点就是从用户角度实现更为功能强大,方便快捷。相当于一个接口提供者,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各种环境使用该“接口”去如何应用,便与技术本身无关。优秀的技术人员都明白接口分离原则,高内聚,低耦合本是优秀的设计。

其次,就实际应用环境而言,互联网环境淫秽作品风靡,影响了不少青少年,对他们造成不可逆的身心影响,这肯定是不好的。但是,快播在其中,担任的是“通信”的角色,至于如何使用,使用的后果,与“通信”无关。快播案产生的法律纠纷便与快播无关了,其中的法律后果应由使用者承担,但奈何法不责众,参与快播P2P传播的人实在是太多,所以也失去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快播在其中个人认为并不是单纯的“技术”,快播有自己的服务器,其服务器内部必定也有不少的淫秽作品参与传播,所以,快播也拥有了“使用者”的身份,也就是需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但这部分法律责任与“技术”无关。

所以,快播在技术上是无辜的,但除开技术之外的“使用者”角色就违反了法律,应承担其应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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