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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5-09-30 11:22 155 查看
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税收及税制带来很大影响,直接影响关税总水平,影响进口商品价格水平。我国现行税制与WTO运行机制相比较,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入世要求我国尽快进行增值税改革,加快调整与完善涉外税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标志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我们来说,入世是挑战,但也是机遇。要使我国的税制尽快适应入世的要求,就必须认真分析入世给我国带来的影响,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我国的税制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一)直接影响关税总水平,影响进口商品价格水平,从而刺激进口商品消费,在某些行业影响本国的国内生产。
近几年,我国关税平均税率水平逐年降低,1992年底从42、5%降至39、9%;1996年4月又降至23%;现在已降至15、3%;但即使15、3%的关税税率水平与世界平均关税水平相比仍偏高,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仍是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关税下降在相当程度上将降低进口商品的价格,尤其是原来高关税进口商品的价格。这些产品正是过去我们认为应当适当限制消费的产品,降低关税的结果将会扩大进口产品的内需,这是贸易自由化的必然结果。这种影响既能刺激国内相同行业奋起竞争,也能在短期内使国内有些行业陷入困境。
应当说这种影响的范围取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与主要国家的谈判结果。当然,利用幼稚产业保护等条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利影响。不过,总的方向是国内消费者将用相对便宜的价格享受国际名牌产品。
(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调整国内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合理处理对外资企业的优惠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石,是世界各国在经贸交往中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和准则。如果说一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对其国内经济产生影响的话,最主要的就是因实施国民待遇所产生的相应问题。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缔约国间,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其他成员国应享受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仅在权利、而且在内容方面以提供互惠为条件。在税收上,国民待遇要求对进口产品在国内税收上应不高于、在优惠待遇上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的要求,即对进口的产品除征收关税外,其他一切国内税费都应是一致的。根据这个要求,我国现行税制在有些方面已经做到,有些则要求进一步改革,主要表现在:
1、在增值税方面,从1994年起在货物贸易领域,内外资企业已经统一适用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条例。我国已取消并规范了大部分减免税规定,但我国的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长期以来与关税同步减免。这种因征收方式不同而引起的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增值税税赋的差异,是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相悖的,故应进一步研究改进。
2、在所得税方面,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的做法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支付扣除无差别,因此,应该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提取、费用列支标准、税收优惠等涉及税基调整方法,进一步规范、加快两税合并步伐。
3、关于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现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问题。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似乎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使它与国内企业有相同的税赋,但实际上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完全的国民待遇。许多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涉外税收优惠,而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整顿。整顿优惠的形式、程度、重点,应从企业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地区特殊性质为主的优惠模式,转变为以产业政策为重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个别区域优惠为辅;税收优惠的方式应由直接优惠,转向以加速折旧、费用支出等间接优惠为主。
(三)在税赋总水平和税制结构方面,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同时满足经济转换时期财政收入方面的需要,也将有一些结构性调整。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我国政府的财政状况尤其是中央财政的状况极其困难,此时作为中央关税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对财政是严重的挑战。仅从我国现行财政经济情况的实际来看,实际税赋总水平的降低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因此,由于关税水平下降产生的财政收入下降,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在不断强化税收征管的前提下,进行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也是有必要的,这也许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进行的。如果使国民待遇进一步落实,就需要在税种设计上进行统筹安排,取消一些已经过时的,但因法律程序问题仍对外商投资企业适应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等。同时,也要将目前只适应于国内企业的一些税种同样适应于外资企业,如耕地占有税等。
同时,在税制体系的总体设计方面,也将较多地考虑到国际一般做法。中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一员,其税制应具有国际可比性,如增值税应进一步完善,要采用国际惯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所得税的比重会提高,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要加强。税收征管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增强。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及应对措施
(一)当前我国应从七个方面加紧实施税制改革,以迎接新世纪经济发展的挑战
1、逐步提高宏观税赋水平。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总水平即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0%到40%,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更是超过了50%;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0%到20%,而我国仅为1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纳税人的负担偏重,这主要表现在税外负担上。下一步应通过实施税费改革解决这个问题。
2、逐步对税制结构进行合理调整。目前在我国存在直接税所得税比重太小,间接税流转税比重太
大的问题。直接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和,只占税收总额的16、2%;而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项税收之和,则占税收总额的70%以上;出口退税还要冲减很大一块财政收入。流转税比重过大会影响到国家调控经济的力度,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一般主要通过直接税来调节经济,因此,必须对税制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3、尽快完善增值税。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虽然我国也实行了增值税,但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尚不完善。现行增值税制也不利于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竞争,因为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本国部分产品重复征税。且尚未在商品劳务交易环节下全面征收,导致进口产品税收比本国产品的实际税收低。因此,入世后就要求尽快进行增值税改革。
4、所得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目前在我国并存着对内、对外两套所得税制,这与国际惯例极不吻合,应尽快将二者合而为一,以实现公平税赋,合理竞争。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根据国内外经济变化情况加以合理调整。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我国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因此应考虑下调。从表面上看,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后可能会减少税收收入,但是降税有利于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扩大和发展生产。因此,从长远看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定会减少税收。个人所得税也需与国际接轨,申报方式和科目之间的税赋都需要改革或调整。现有税制中所得税比重过小,影响了本国产品的成本结构,下一步应逐步提高所得税的主要地位。
5、尽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形式还很不规范,在管理上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6、进一步降低关税。目前世界各国关税都呈下降趋势,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在3%左右,发展中国家为14%左右,WTO成员国为6%左右。尽管我国关税一降再降,但目前仍高达15、3%,比现在WTO成员国
平均关税高1、5倍。我国将从2002年1月1日起,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2002年关税减让义务,关税总水平由15、3%降至12%。
7、需关注国际税收一体化问题。经济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地使税收向全球化或一体化方向迈进,具体表现在:各国税收种类、税目、税率、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等税收制度,进一步趋向一致;区域性的税收协调在日益强化;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将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加强,甚至有可能建立起国际性的税收组织,以便协调各国的税制和税收政策,追查偷漏税行为。我国的税制不与国际接轨不行,但一下子完全接轨也不现实,分步实施逐步接轨是正确的做法。
(二)调整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法
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须对现行的涉外税法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1、宏观措施: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进行的税制改革,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同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待遇标准接轨。从我国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来看,要达到这个目标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按国际规范改革了流转税,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其次,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外国人员己不再享受各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最后,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上,逐步提高内资企业的待遇,将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33%的优惠税率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再将15%的低税率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因此,目前考虑制定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代替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从根本上解决内外企业的不公平税收问题及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可以说条件已经基本完备。但只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的制定公布和实施,再加上已经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其它税收法规,一个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宣告建立。
2、微观措施:实行特定优惠税收政策作为统一税制的补充
内外税制统一虽然十分必要,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尚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起始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大差距,急需投入大量资金。因此,选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在一定时期内仍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在统一税制的基础上,对外资从全面优惠的税收政策转向特定的优惠税收政策,即根据我国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侧重从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方面给予外国纳税人特定的税收优惠。这种政策,有利于解决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规范性、一般性,同客观经济条件的差异性、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纠正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领域倾斜。
3、配套措施
(1)在国际双边税收协定谈判中,继续坚持订立税收减让抵免条款,使我国的税收优惠收到实效。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为避免双重征税实行的抵免制,纳税人并未从我国税收优惠中得到好处。因此,我国为使投资者真正受益,使税收优惠收到实效,在国际双边税收协定谈判中,均坚持订立税收减让抵免条款。减让抵免是免除制(即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与抵免制之间的妥协。它不像免除制那样有损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不像抵免制那样对纳税人没有什么实惠。正因为减让抵免对资本输出国的利益要远远少于抵免制,所以它并未被发达国家普遍接受。因此,为了使我国以牺牲国家税收为代价而换取外资流入为宗旨的税收优惠政策收到实效,在国际双边税收协定谈判中,应继续坚持订立税收减让条款,使涉外税收优惠真正成为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一种手段。
(2)在税收方面逐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应逐步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限制,使其所享受的待遇标准与国内企业趋于平衡。从我国外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来看,存在着两个极端:一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诸多高于国内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突出表现在税收上的全面优惠。另一方面,又对外商投资企业施加诸多限制,使其在某些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低于国民待遇,这主要表现在外资投向、产品销售方向、审批管理以及本地化要求等方面施加的限制。如果我们只注意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视而不见其低于国民待遇的问题,则无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高层次外资;不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公平竞争法则的贯彻实施。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我国外资政策调整目标以及适用国际通行做法的要求,在我国外资法中明确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商以国民待遇。当然,国民待遇原则的全面贯彻和体现,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工作,涉及的因素众多,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目前来看,在逐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同时,亟待着手的工作是,对现行法律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施加的各种低于国民待遇的限制性规定进行清理,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对国民待遇的实施范围重新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并充分利用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中,对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的例外规定、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规定、以及过渡期安排等内容,有针对性地使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标准与国内企业趋于平衡,从总体上使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全面贯彻。
总之,对现行涉外税法的调整和完善,应在统一内外税法以公平税赋的基础上,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实现涉外税收从全面优惠政策向以产业和技术为重点的特定优惠政策的转变,同时辅以其它手段和配套改革措施,使我国的税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此文发表于2002、3、15 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一期,哈尔滨。署名任会福、盖锐、王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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