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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心

2011-04-24 08:24 225 查看
最近,在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严厉督促下,民生之首问题的食品安全工作终于提上了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连线省、市、县三级,要求将此项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将食品安全整治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彻底解决长期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迟迟无人管理的现象。各级政府也都闻讯而动,如杭州市政府当场作出部署,要切实按照“四有”(有人、有钱、有房、有章)目标加强监管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并在今年投入500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食品安全生产全过程监督,要求从源头到餐桌,对食品添加剂做到100%监督覆盖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对食品行业监管的定义,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强制性管理活动,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从生产、处理、存储、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于人类食用。现在,食品行业监管的主体国家及各级政府机构都已积极行动起来,如果也能像对楼市整治一样坚持不懈的抓下去,相信成效是会逐步显现的。作为消费者,除了要提振对食品安全管理的信心之外,也不能置身于事外,应当积极的建言献策,为支持政府的整治监管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共同尽心尽责。

从经济学的理论上讲,消费者是商业的主宰,应当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因为市场需求的主体是消费者,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产品或服务只有在市场上卖出去才有利润。用马克思的话说,商品在市场上卖出去是关键的一跳,这一跳不成功,要跳楼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的生产者企业。但现实的情况是,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只少有在真相揭露后被追究刑责的案例,而未听说过有在真相被揭露前就去跳楼的新闻。其中的道理很浅显,因此前这些所谓“食品”还卖得出去,有些还赚得暴利,他们只会再去买楼,根本不必去跳楼。至此若再问一句,问题的症结就出来了——消费者为什么要去买有毒有害食品呢?因他们不知情啊!

所以说,食品安全管理虽涉及方方面面,从源头到餐桌要经过许多环节,管理起来可谓千头万绪,但只要抓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这个重心,就能以纲带目,釜底抽薪。试想,消费者知道了哪些食品有毒有害,哪些食品安全可靠,该买的去买,不能买的不买,那还不让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们或改邪归正或去跳楼吗!但此事说起来容易,要做到却很难,因它要着重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谁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什么方法去保障?要保障哪些知情权?

如上所述,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责无旁贷,谁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还会有疑难吗?是的,有疑难。也就是最近的一个报道,说沈阳的一颗小小“豆芽”在当地政府的职能管理中就牵涉到了工商、质监、农委几家,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个个声称“不归我管”。工商部门认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无照经营的行为,涉及无食品生产许可的事实,该由质监负责;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认为,因为豆芽菜作为初级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监管;而在农委那里,也认为是无权管辖,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初级农产品,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初级产品,豆芽显然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这些说辞表面看来都有理有据,但就是没提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关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该如何落实。这里除有个科学分工、严密规范的问题外,更主要的还是个勇于负责还是相互卸责的态度问题。因此,政府在理顺各部门职责的同时,也必须把问责制落实到位,这才有可能避免以后谁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的模糊不清,职责不明。

在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手段与方法上已不是难题。传统与网络媒体、手机群发短信、微博等都是大面积传播信息的渠道。特别是各级政府现都建有自己的网站,如果专辟一个频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相信一定会引起本地区事涉切身利益的消费者群体的关注与支持,这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聚集了网站人气,还赢得了民心与政绩,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但这一步工作也是会遇到难处的。记得在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政府原领导班子曾就此事件作过公开道歉,大意是市政府在8月初接到三鹿报告后“认识不到位”、“后果估计不足”、“处置不力”,再为了保护当地企业和控制“负面影响”而延误上报达月余。前石家庄市政府由于财政收入和政绩显现与企业联系紧密而采取这种消极被动的做法,很值得现在的各级政府在处理类似问题上引以为鉴。

至于要保障消费者哪些知情权,这是政府、特别是专门机构需要研究决策的事。笔者就此要建言的一点,就是不要让消费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其含意就是不仅要让消费者知道哪些食品不能买,还要知道哪些食品可以吃。两者相较而言,做到后者的难度将更大些。有人会说,清楚了哪些食品不能买,其它的不就是可以吃的吗?但问题就在于,这是政府说的吗?如果是政府说的,消费者就会放心吃了;如果政府没说,消费者就仍有疑虑:那其它的食品究竟怎么样呢?所以,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要确定哪些食品是不能买的,还要明确哪些食品是可以放心吃的。要明确后者不仅要做更大量的工作,而且还要担当更大的责任。因如果让消费者放心吃的食品再出了问题,那这个责任就非同小可了!但问题最难也是政府职责内的事,是非勇对挑战下大气力抓好不可的。因只有这样,才是完整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才是真正的对消费者负责。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对奉公守法、自觉覆行社会责任、真正视消费者为上帝的生产者企业给予激励与支持,才会切实顺应与符合现代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引导包括食品行业在内的整个市场经济走向良性的、健康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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