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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唰唰,淘宝刷手门事件分析

2008-05-11 23:29 127 查看
前两日在新浪科技,读到《淘宝网卖家声讨职业“信誉刷手”》这条消息后,第一反应是,世道乱了。之前,零零碎碎的听说过,关于有些C2C卖家通过不光明手段提高信用度的传闻。但是,看到这个由局中人爆出的内幕,还是很震惊。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支,C2C网站给众多草根卖家提供了创业平台。但是,从C2C诞生以来,商家信用和商品真伪问题,就相伴而生了。虽然C2C网站采取了很多办法,如淘宝网的“消费者保障计划”、易趣的“品质保障”服务等,来努力完善信用体系,净化交易环境,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还是被钻了空子。
先来看此次淘宝“刷手门”事件的来龙去脉。事件的起因很简单,先是个别卖家为尽快提高商铺的信誉等级,在急功近利的心理驱使下,被职业刷手引诱,刷手通过多个会员账号与卖家做多笔小额交易,获得打分权,帮助卖家提高信用度。可问题是,这些卖家在这种投机取巧的交易中获益的同时,也落进了一个设计好的陷阱,沦落为职业刷手的帮手和工具,因为借助非常手段提高信誉等级的把柄被刷手所掌握,授人以柄就只能任人摆布,心不甘情不愿的沦为帮凶,欲罢不能。因为如果不甘于被操纵,那么刷手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卖家的行为一旦被举报到网站,就有可能被处以封店的严重处罚。
这一事件的发生,折射了C2C平台当前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漏洞和尴尬。因为,一个以信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商品交易平台,结果把信用异化成了商品。这是始料未及的。
再来看看这一事件中三方当事人,职业刷手,卖家,网站。
第一方,职业刷手。如果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不得不佩服职业刷手的商业智慧。因为在现实的交易环境中,商家的信用,是由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等有权机构,用公信力来评价的。虽然也未必十分公正,甚至一些所谓的守信用、重合同单位,也存在着通过暗箱操作获取的现状,但是,毕竟不会把信用变成商品来明码标价,通过货币交易来实现。而在C2C平台这样一个虚拟的交易环境里,职业刷手通过对于游戏规则的非常态应用,将信用变成了虚拟的商品。而且,通过对于合作的卖家进行胁迫,又为自己的业务拓展发展了廉价甚至是义务帮手。对于职业刷手,他虽然严重破坏了网站的公平交易环境,但是网站几乎没有制裁的手段,最多只能封掉他的交易账号,可是因为职业刷手不是卖家,不以在网站商品交易中获利为主业,所以,这样的处罚,于事无补,效果有限,职业刷手完全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改头换面卷土重来。
第二方,参与卖家。卖家在这个信用交易过程中,一方面是获益的一方,另一方面,又是受害的一方。说他收益,是因为他通过非常手段获得的信誉等级,直接对他的商品销售产生了正面促进作用;说他受害,是因为他由于投机取巧,上了贼船,身不由己,在胁迫之下,只好充当了职业刷手的帮凶,如果不配合刷手,那么就可能承受严重后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被网站驱逐出局。当然,其行为和后果,纯属作茧自缚。
第三方,C2C平台。职业刷手的出现,使信用扭曲异化为一种虚拟商品,受害最大的是网站。因为一个交易平台,如果其对于商家的信用评判,失去了真实性和公正性,那么时间一久,交易环境就将恶化,消费者间接成为受害者。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是这个C2C平台的坍塌和毁灭。可是,在当前依靠网站自身建立信用体系的情况下,网站本身不具备现实环境中的执法权,所以只能够制裁参与信用交易的卖家,却无法有效制裁刷手。
淘宝刷手门事件的发生,再一次让我们看到了C2C交易平台信用体系的脆弱。笔者觉得,要杜绝这一现象发生,有关方面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网站方面。网站对于证据确凿的,参与信用交易的卖家,要坚决清理,杀一儆百。乱世重典,否则,一旦处理上手软,就有可能让那些原本规矩经营的卖家也效仿跟进,从而导致此风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到那时,再回头治理,就积重难返了。同时,对于职业刷手,可以考虑动用法律手段,追究其破坏公平交易环境的法律责任,当然,这一点难度比较大。因为,职业刷手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层面,似乎不太容易界定和制裁。
二是监管机构。笔者在《易趣免费之后的三大战略》一文中,曾经建议C2C网站和工商、消协等联手,开展网络交易监管。作为新兴的虚拟交易平台,市场监管机构应该主动跟上,强化交易行为和交易环境的监管。同时,对于目前新出现的一些破坏交易环境,而相关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要通过本系统向上反馈,推动立法机构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途径给予这些行为以严厉打击。惟其如此,才能保护C2C网站这一新兴事物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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