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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法律信息的共享与保护

2008-03-11 16:02 204 查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法律信息在网络世界快速传播,信息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和共享,为法律知识与理念的传承与创新提供了新的平台。但互联网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天生就是个矛盾体,面对网络上“拿来主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时代的法律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已成为业内关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采取合理措施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借助合理使用制度达到一种均衡,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与打击网上侵权行为以维持这种均衡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法律信息亟待共享
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从“临事制刑”开始,逐步过渡到成文法的产生,才有了成文法的“藏之于官府”。早期强调“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后来虽然发展到“布之于百姓”,但是如何让普通百姓更好地了解法律,却是数千年以来一直未解决好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法律的公开性、法律信息的共享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法律和政令的公开,法律信息的共享,虽然不能必然导致民主和法治,但民主和法治的发展与完善却需要这种公开与共享作为基础。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和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法治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当前,普法教育已开展起来,法律文件的出版发行也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法律信息的共享来进行法治宣传,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网络侵权形势严竣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人类文化艺术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舞台,网络与现代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人们学习知识、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信息资源的全球性交流与共享已经充分展现。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网络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对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创新、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同时,利用网络的便捷与快速,法律信息可以更好地传播与共享,也为法律知识与理念的传承与创新提供更好的平台。
互联网在对法律信息的传播起到了不可替代作用的同时,也为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互联网以迅捷、便利、廉价的优点丰富了社会文化生活与人们的精神生活,但同时也成为网络侵权等非法活动迅捷、便利、廉价的工具。
网络空间的版权问题从作品的来源上主要分为两大类:首先是已公开发表作品的网上侵权问题,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供人们免费阅读或下载的行为;其次是直接产生于网络的作品的侵权问题,如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网页、日志和电子邮件的内容以及公告、广告等,像其他类型的作品一样,只要符合作品的要件,一旦产生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数字化作品在网上极易被储存、修改和复制,又加上此类作品传播、更新速度极快,这就导致网上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十分普遍并日益严重。
网络上的法律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未经许可将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成为数字多媒体或数据库等并在网络上传播;另一种是未经许可将数字化后的作品上载到网络;还有未经许可下载或转载网上传播的作品并用于商业目的及网上恶意盗贴行为等。
网络侵权行为形式多样,而且成本很低,尽管著作权人注明“以上内容版权所有,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但网络侵权问题并没因此而改善,网络上的“拿来主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众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明确界定保护范围
回顾世界历史的发展,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世界几百年创新的重要制度,世界科技进步和文艺繁荣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鼓励信息知识创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否则,法律信息的资源共享就缺乏了源泉。而充分的信息共享又是信息知识不断创新的基础,缺乏知识的共享,创新就很难完成,只有处理好著作权人、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够形成信息知识生产、开发与利用之间的良性循环。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协调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样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这对形成信息知识生产、开发与利用之间的良性循环有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有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构成条件的“作品”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由此可知,具有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属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形式(即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即思想本身),因此,著作权对作品内容并不要求必须具有新意,只要是作者自己创作的,即作者在掌握一定素材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融汇进去,以自己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就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独创性是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标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应该得到保护。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不予保护的作品主要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等,此类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使用不会受到限制。
合理使用达到均衡
合理使用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是保障作品的用户对作品正常接近的需要。从鼓励作者创作的角度看,需要确保并适当增加作者受保护的利益,但是,作者受保护利益的增加可能会损害到公众合理利用的权利。
笔者认为,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明白合理使用制度是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在美国,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主要是依据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该条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使用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这是整个合理使用界定规则的灵魂;有版权作品的性质,即根据被使用作品是未发表或已发表的作品、虚构作品或纪实作品、视听作品或印刷作品等确定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及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4个条件,即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上仍然要维系传统合理使用的范围,继续保留私人使用的广泛自由。无论技术发展到什么程度,都不能妨碍人们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否则,就会导致技术吞噬人们获取信息的自由,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他人作品的利用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是可行的,但对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引用仍应维系传统合理使用的范围,给私人使用保留一定的自由,以使人们可以借助他人的作品产生创作的灵感。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利益的制度。
对于合乎社会需要的作品的创造性形式,著作权法应采用合理使用制度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予以限制,尤其是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更应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扩大解释或增加新的规定,使其能够包容作品新的创作形式,以繁荣文学艺术,丰富人们的生活。同时,还应把握引用与剽窃的界限,主要看使用作品的意图,是否标明出处来源;使用作品的程度是否引用适当、合理及作品的风格等。
多举并施打击侵权
在历史上,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一直推动着人类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不断产生出新问题。在古代,印刷出版技术的发明与发展,为大量复制传播文化产品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盗用他人智力成果非法牟利提供了便利,于是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互联网侵权问题也迫切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制。
针对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制:首先要加强道德自律。网络道德建设作为提高业界与网络用户素质、培养其规范自己网上行为自觉性的手段,具有自身独特的效用。从传媒业发展史来看,在对于传播事业的管理中,法律建设和道德建设具有互为配合的作用。互联网作为一新型的传播媒介,其管理中同样需要法律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重,要重视发挥道德的自律作用。许多人缺乏网络权利意识,不仅对自己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缺乏保护的自觉性,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也缺乏最起码的尊重,这就导致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规制网络侵权行为,首先要加强道德自律,减少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树立以侵权为耻的网络道德尺度。
其次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手段是社会控制中最强有力的权威性手段。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最根本的原则依据,毕竟要靠网络传播立法来提供。离开了法律的支撑,自律的道德准则在有些情况下就可能显得软弱无力,例如对于制裁、惩罚网络犯罪行为,法律的强制性力量就是见效的最大保障。
另外,还要依靠计算机技术保护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通过对知识产品进行技术防护来预防侵权行为,是非常现实可行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对策。目前,这些技术主要包括已经比较成熟的防火墙技术、加密解密技术、防复制技术、限定使用次数技术、建立检测识别和跟踪系统等,这些计算机安全技术可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盗取。同时,还可以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来加强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权限管理。应注意的是,技术保护不应损害别人正常的浏览,不应妨害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利。
不断净化网络环境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也卓有成效。如2005 年5 月,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版权行政保护办法,就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版权保护法规;2006 年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 年)》,其中就提到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行为;2006 年5 月,国务院又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由于技术与网络经济模式的不断创新,侵害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形式也日新月异,令人防不胜防,因此,完善和调整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将成为一种长期要求。同时,还要重视司法判例的作用,协调立法的相对稳定性与侵权形式易变性两者之间的矛盾。虽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不支持判例法制度,判决不能作为日后此类案件判决时的标准,但是有些网络侵权案中的司法个案确实可以起到澄清认识、树立立法规范的作用,因此,司法实践对促进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还应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加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与国际接轨并探索制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保护制度,不断优化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环境。
作者:马继雷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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