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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联云知识产权——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2019-10-18 10:59 134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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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具备宣告无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程序,因启动主体的不同,也有所区别。今天,律联云知识产权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有哪些的内容,具体详情请看下面文章。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有哪些

1、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一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四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一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三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四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以上就是律联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对于申请商标无效还是需要经过一些列的程序的,毕竟申请商标无效还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在商标使用不正确的时候,可以通过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无效来宣告然后对该商标进行处理。

目前申请商标无效在当前的商业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一般在涉及到商标使用不正确或者商标的授权范围适用错误的情况下,但产品已经生产并正在销售的,可以通过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无效宣告来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是需要交纳一定的商标无效宣告手续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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