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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条款 社保代开药 首次发生 首次确诊 疾病猝死

2018-03-08 18:22 190 查看
健康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期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各保险公司的条款中一般也明确规定,不如实告知的是可以不赔的,有的甚至规定如果是故意不如实告知,保费都是不退的。有的文章会拿出“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来试图开脱(原意是,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满两年后,不可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但注意,这个条款在“故意隐瞒不如实告知”情况面前是无效的。
举栗子:
1)比如有一条健康告知是“2年内无住院记录”,结果你忘记曾经因为阑尾炎入院一天,如果投保后过了等待期,你得了跟阑尾没什么关系的重疾,大概率上你是不会因为不如实告知被拒赔的(当然也有可能仅仅退还你保费,被定性为“过失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和你各承担一部分责任)。
2)比如同样是这条健康告知,如果你曾因为急性心梗入院一周观察,投保过了等待期,你得了急性心梗,这就属于“故意隐瞒不如实告知”,一定是会拒赔的。但是如果你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会通过增加“除外责任”继续承保你的其他重疾责任。
对于情况1),再多说一句:中国的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属于“问责制”(非“列举制”),也就是说,只要你问我答我就算尽义务、你不问我就可以不答,如果你没问、你就不能因为我没答而认为我有错。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健康告知的问题会设计的比较宽泛,以覆盖大部分可能的隐患(避免出现“我不问你不答”),在回答时,大原则是“抓大放小”的。“不放小”会有一个问题,就是导致核保过程很漫长,一不小心在这个过程出险(确诊重疾、发生意外),可是后悔莫及的。

        所以,如果实在有比较严重的历史健康问题、判断不清的隐患,最好直接电话咨询客服,根据自身情况让专业核保师判断,以免最后万一发病,不但被拒赔,也永远错过了一生再买保险的机会。

社保代开药对投保健康险有什么影响
        投保健康险(包括重疾险和医疗险)之前尽量避免用自己的社保账户给父母、亲友代开药。
        同样遵循如实告知原则,用自己的社保帮亲人开的每一笔药,都是你既往病史的一份铁证,医疗系统中有明确的记录。在未来理赔时,都可能成为被拒赔的原因。代开药和理赔疾病无相关性还可以解释,一旦有了连带关系而遭到拒赔,百口莫辩。

重疾的首次发生和首次确诊
        目前市场上重疾险的保险金给付条件通常分为首次发生和首次确诊。
        总体上,首次发生,相对于首次确诊,要不利于投保人。
        首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首次发生与首次确诊的区别,举例说明:比如心脏病的早期症状包括耳鸣,胸痛等。假设2017年6月1日,小编去医院检查,病历上记录了胸痛症状,并没有诊断出心脏病,过了一段时间,2018年1月1日小编被确诊为心脏病,那么小编的心脏病首次发生时间就是2017年6月1日,首次确诊时间是2018年1月1日。
        最为严苛的重疾险保险金给付条件是首次发生和首次确诊都必须发生在保险合同的等待期过后,否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假如小编在2017年8月1日购买了重疾险,即使首次确诊发生在等待期90天之后,但因为症状出现在前,保险公司不会给付保险金,只会退还保费。
        最为宽松的重疾险保险金给付条件是只要首次确诊发生在等待期之后,保险公司即给付保险金,不考虑相关症状何时发生。
        仅给付条件不同这一条,就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影响巨大,价格也会有所差异。这里并不是说严苛就是坏事,理赔严苛往往会使价格更便宜,对身体健康的小伙伴是大大的利好。所以身体健康的小伙伴可以优先选择首次发生的重疾险,享受更便宜的保费。

轻症隐形分组
        现在市场趋势是在重疾险中附加轻症的保障,轻症通常不分组,也就是即使患了一种轻症,其他轻症的保障依然生效。但是关联性高的疾病通常存在着隐形分组。那么什么是隐形分组,举例说明:
        上述条款表述中,“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及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这就表示以下3种疾病: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是分在一组中的,一旦发生其中一种,其他两种的保障责任也随之失效。
        这种做法是保险公司减少同种病因多次给付的保护条款,消费者们在购买重疾险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终末期疾病(疾病猝死,不符合重疾定义且不符合意外责任)
        现在部分重疾条款中包含终末期疾病,其定义为:最终诊断被保险人处于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终末期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诊断,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证据。诊断必须经本公司医师或公司指定的医疗专家确认。
        通俗来说,终末期疾病就是比重疾、身故等认定更复杂的一种“类身故”责任,最常见的是晚期癌症、晚期尿毒症等。由于其状态判定的复杂性(条款约定的理赔材料多、医院可开具的少,需要case by case审核)、本身的发生率低等特性,理论上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该不大。
        再看其重要性。通常重疾险的赔付责任会约定一定疾病观察期,如脑中风后遗症、脑炎后遗症等,均需要发病后度过180天观察期,判定是否符合某些后遗症状态。在观察期前身故的话,是无法获得重疾赔付的。这种突发重疾身故,也不属于意外险覆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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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