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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 STL 条款6

2016-04-12 09:20 190 查看

本节的重点是有关C++语句解析的讨论

看一段代码:

1:
int f(double d);

2:
int f(double (d));

3:
int f(double);


上面的三种函数声明的形式有区别吗?

回答没有,对的,当然没有,只不过形式不同而已。

再看下面这个片段

class A{....};

A a();


请问上面片段中的a是类对象还是返回一个类A类型的函数?

答案是难以判定的,它既符合调用无参构造函数的类对象,又符合声明函数的形式。

所以,我们应该避免此类写法,以减少代码的解析歧义。

切入正题,那么它对STL有什么影响?

1:
ifstream dataFile("ints.dat");
list<int> data(istream_iterator<int>(dataFile),istream_iterator<int>());

2:ifstream dataFile("ints.data");
istream_iterator<int> dataBegin(dataFile);
istream_iterator<int>dataEnd;
list<int> data(dataBegin,dataEnd);


请问,上面的代码1和2有区别吗?

答案是有,区别很大。

代码1声明了一个返回类型为list的函数,代码2定义了一个list类型的容器,并且初始化值来自于迭代器dataBegin和dataEnd

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就是解析歧义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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