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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六大原则(3)- 里氏替换原则

2014-04-08 17:45 190 查看
这项原则最早是在1988年,由麻省理工学院的一位的Barbara Liskov提出来的,因此我们翻译为里氏替换原则,看这个名字应该是俄罗斯裔的了。

严格的定义:如果对每一个类型为 T1的对象 o1,都有类型为 T2 的对象o2,使得以 T1定义的所有程序 P 在所有的对象 o1 都代换成 o2 时,程序 P 的行为没有发生变化,那么类型 T2 是类型 T1 的子类型。

通俗的定义: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更通俗的定义:子类可以扩展父类的功能,但不能改变父类原有的功能。

问题由来:有一功能P1,由类A完成。现需要将功能P1进行扩展,扩展后的功能为P,其中P由原有功能P1与新功能P2组成。新功能P由类A的子类B来完成,则子类B在完成新功能P2的同时,有可能会导致原有功能P1发生故障。

本文综合了两篇文章:
http://blog.csdn.net/zhengzhb/article/details/7281833 http://www.cnblogs.com/hellojava/archive/2013/03/15/2960905.html
解决方案:当使用继承时,遵循里氏替换原则。类B继承类A时,除添加新的方法完成新增功能P2外,尽量不要重写父类A的方法,也尽量不要重载父类A的方法。

         继承包含这样一层含义:父类中凡是已经实现好的方法(相对于抽象方法而言),实际上是在设定一系列的规范和契约,虽然它不强制要求所有的子类必须遵从这些契约,但是如果子类对这些非抽象方法任意修改,就会对整个继承体系造成破坏。而里氏替换原则就是表达了这一层含义。

        继承作为面向对象三大特性之一,在给程序设计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弊端。比如使用继承会给程序带来侵入性,程序的可移植性降低,增加了对象间的耦合性,如果一个类被其他的类所继承,则当这个类需要修改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子类,并且父类修改后,所有涉及到子类的功能都有可能会产生故障。

        举例说明继承的风险,我们需要完成一个两数相减的功能,由类A来负责。

[java]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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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A{  

    public int func1(int a, int b){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lien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A a = new A();  

        System.out.println("100-50="+a.func1(100, 50));  

        System.out.println("100-80="+a.func1(100, 80));  

    }  

}  

 运行结果:

100-50=50

100-80=20

        后来,我们需要增加一个新的功能:完成两数相加,然后再与100求和,由类B来负责。即类B需要完成两个功能:
两数相减。
两数相加,然后再加100。

        由于类A已经实现了第一个功能,所以类B继承类A后,只需要再完成第二个功能就可以了,代码如下:

[java] view
plaincopy

class B extends A{  

    public int func1(int a, int b){  

        return a+b;  

    }  

      

    public int func2(int a, int b){  

        return func1(a,b)+100;  

    }  

}  

  

public class Clien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B b = new B();  

        System.out.println("100-50="+b.func1(100, 50));  

        System.out.println("100-80="+b.func1(100, 80));  

        System.out.println("100+20+100="+b.func2(100, 20));  

    }  

}  

类B完成后,运行结果:

100-50=150

100-80=180

100+20+100=220

        我们发现原本运行正常的相减功能发生了错误。原因就是类B在给方法起名时无意中重写了父类的方法,造成所有运行相减功能的代码全部调用了类B重写后的方法,造成原本运行正常的功能出现了错误。在本例中,引用基类A完成的功能,换成子类B之后,发生了异常。在实际编程中,我们常常会通过重写父类的方法来完成新的功能,这样写起来虽然简单,但是整个继承体系的可复用性会比较差,特别是运用多态比较频繁时,程序运行出错的几率非常大。如果非要重写父类的方法,比较通用的做法是:原来的父类和子类都继承一个更通俗的基类,原有的继承关系去掉,采用依赖、聚合,组合等关系代替。

     

原则的四层含义:

子类可以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但不能覆盖父类的非抽象方法。
子类中可以增加自己特有的方法。
当子类的方法重载父类的方法时,方法的前置条件(即方法的形参)要比父类方法的输入参数更宽松。
当子类的方法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时,方法的后置条件(即方法的返回值)要比父类更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对以上四层含义逐个讲解。

  子类可以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但是不能覆盖父类的非抽象方法

  在我们做系统设计时,经常会设计接口或抽象类,然后由子类来实现抽象方法,这里使用的其实就是里氏替换原则。子类可以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很好理解,事实上,子类也必须完全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哪怕写一个空方法,否则会编译报错。

  里氏替换原则的关键点在于不能覆盖父类的非抽象方法。父类中凡是已经实现好的方法,实际上是在设定一系列的规范和契约,虽然它不强制要求所有的子类必须遵从这些规范,但是如果子类对这些非抽象方法任意修改,就会对整个继承体系造成破坏。而里氏替换原则就是表达了这一层含义。

  子类中可以增加自己特有的方法

  在继承父类属性和方法的同时,每个子类也都可以有自己的个性,在父类的基础上扩展自己的功能。前面其实已经提到,当功能扩展时,子类尽量不要重写父类的方法,而是另写一个方法,所以对上面的代码加以更改,使其符合里氏替换原则,代码如下:
     当子类覆盖或实现父类的方法时,方法的前置条件(即方法的形参)要比父类方法的输入参数更宽松

代码示例

运行结果:执行父类...

  注意Son类的func方法前面是不能加@Override注解的,因为否则会编译提示报错,因为这并不是重写(Override),而是重载(Overload),因为方法的输入参数不同。

当子类的方法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时,方法的后置条件(即方法的返回值)要比父类更严格

  代码示例:

  执行结果:{h=执行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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