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设计原则】6. 开闭原则 -Open Closed Principle
2012-12-3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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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Closed Principle:
Software entities like classes, modules and function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bu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s.
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一个软件实体应该通过扩展来实现变化,而不是通过修改已有代码来实现变化。
一个软件实体应该通过扩展来实现变化,而不是通过修改已有的代码来实现变化。——but,并不意味着不做任何修改;底层模块的扩展,必然要有高层模块进行耦合。
“变化”可分为三种类型:
逻辑变化——不涉及其他模块,可修改原有类中的方法;
子模块变化——会对其他模块产生影响,通过扩展来完成变化;
可见视图变化——界面变化,有时需要通过扩展来完成变化。
问题由来:
在软件的生命周期内,因为变化、升级和维护等原因需要对软件原有代码进行修改时,可能会给旧代码中引入错误,也可能会使我们不得不对整个功能进行重构,并且需要原有代码经过重新测试。
解决方案:
当软件需要变化时,尽量通过扩展软件实体的行为来实现变化,而不是通过修改已有的代码来实现变化。要求:
1)抽象约束(要实现对扩展开放,首要前提就是抽象约束)
通过接口或抽象类可以约束一组可能变化的行为,并能实现对扩展开放。包含三层含义:
通过接口或抽象类可以约束扩展,对扩展进行边界限定,不允许出现在接口抽象类中不存在的public方法;
参数类型、引用对象尽量使用接口或抽象类,而不是实现类;
抽象应尽量保持稳定,一旦确定即不允许修改。
2)元数据(metadata)控制模块行为
元数据,即用来描述环境和数据的数据,即配置数据。例如SpingContext。
3)制定项目章程
4)封装变化
封装可能发生的变化。将相同的变化封装到一个接口或抽象类中;将不同的变化封装到不同的接口或抽象类中。
好处:
易于单元测试
如果直接修改已有代码,则需要同时修改单元测试类;而通过扩展,则只需生成一个测试类。
可提高复用性
可提高可维护性
面向对象开发的要求
建议:
开闭原则是最基础的原则,前5个原则都是开闭原则的具体形态。
Software entities like classes, modules and function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bu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s.
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一个软件实体应该通过扩展来实现变化,而不是通过修改已有代码来实现变化。
一个软件实体应该通过扩展来实现变化,而不是通过修改已有的代码来实现变化。——but,并不意味着不做任何修改;底层模块的扩展,必然要有高层模块进行耦合。
“变化”可分为三种类型:
逻辑变化——不涉及其他模块,可修改原有类中的方法;
子模块变化——会对其他模块产生影响,通过扩展来完成变化;
可见视图变化——界面变化,有时需要通过扩展来完成变化。
问题由来:
在软件的生命周期内,因为变化、升级和维护等原因需要对软件原有代码进行修改时,可能会给旧代码中引入错误,也可能会使我们不得不对整个功能进行重构,并且需要原有代码经过重新测试。
解决方案:
当软件需要变化时,尽量通过扩展软件实体的行为来实现变化,而不是通过修改已有的代码来实现变化。要求:
1)抽象约束(要实现对扩展开放,首要前提就是抽象约束)
通过接口或抽象类可以约束一组可能变化的行为,并能实现对扩展开放。包含三层含义:
通过接口或抽象类可以约束扩展,对扩展进行边界限定,不允许出现在接口抽象类中不存在的public方法;
参数类型、引用对象尽量使用接口或抽象类,而不是实现类;
抽象应尽量保持稳定,一旦确定即不允许修改。
2)元数据(metadata)控制模块行为
元数据,即用来描述环境和数据的数据,即配置数据。例如SpingContext。
3)制定项目章程
4)封装变化
封装可能发生的变化。将相同的变化封装到一个接口或抽象类中;将不同的变化封装到不同的接口或抽象类中。
好处:
易于单元测试
如果直接修改已有代码,则需要同时修改单元测试类;而通过扩展,则只需生成一个测试类。
可提高复用性
可提高可维护性
面向对象开发的要求
建议:
开闭原则是最基础的原则,前5个原则都是开闭原则的具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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