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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二

2009-11-19 18:53 141 查看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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