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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09).doc

2009-03-16 08:00 197 查看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4日至6日(星期六至星期一)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请各部、室安排好节前工作,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工作,在节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假日期间的安全。

 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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