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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出版监管制度(续)

2008-11-10 00:25 746 查看

中国的出版业是一个被严密控制的行业。

下面,我根据辽宁出版集团的招股说明书,做一些笔记,看看这个行业是如何被控制的。以前,我做过类似的笔记,但是说得不清楚。

1. 出版物必须由出版单位出版。

根据国务院2001 年12 月25 日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2. 出版单位的设立,需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同意,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

3. 出版单位需在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并领取《出版许可证》。

4. 不同类别的出版物有不同的出版许可证。比如《图书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等。

5. 各出版单位的图书品种不得超出批准的出版范围。

1983 年6 月6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规定:"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各类专业出版社,要集中力量出好有关本专业的图书,各大学出版社,要根据各自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出书,各出版社都不得越出确定的出书范围。"1994 年7 月27 日《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出图[1994]610 号)规定:"必须遵守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1990 年出版社重新登记工作中已核定了各出版社的出书范围。除专业科技出版社按新出图字[1992]1254 号文出书可以'立足本专业,面向大科技'外,其他出版社一律按重新登记注册时所核定的出书范围出书。出版社不得随意突破专业分工和扩大出书范围。"

上述文件对出版社分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定。

6. 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必须事先得到批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宗教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对重大选题的运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将下一个月拟安排的有关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并同时抄送中宣部出版局。

7. 所有出版物必须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ISBN 系统创建于1970 年,它是国际出版业和图书贸易通用的标识编码系统。ISBN 为一个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著作的一个版本的唯一标识代码。ISBN 系统旨在为出版单位、发行商、图书馆和其他机构编目和订购系统提供有关出版物的关键数据,ISBN 的应用还有利于版权的管理以及对出版业销售数据的监测。

8.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全国当年的书号总量。

根据《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新出图〔1994〕387 号)和《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143 号)等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以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保证重点图书、合理配置出版资源。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省级新闻出版局、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管理并分配。

9. 省级新闻出版局在不同出版社之间分配书号。

各地出版社的书号分配须经主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准后,到中国ISBN 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位,到条码中心制作相应的条码。

书号的使用情况由主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定期抽查,并根据书号使用总量调控情况对书号使用量进行调整。在对书号实行总量宏观调控中,采取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的出版单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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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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