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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教程的一些习题

2008-09-12 04:08 453 查看
一、简答题
1.  公安机关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对互连网上网服务夤夜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管理职责是:
(1)       监督、检查、指导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保护;
(2)       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审核工作;
(3)       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发生的计算机及网上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4)       负责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
(5)       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       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能。
2.  哪些政见属于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答: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港、澳、台胞的返乡证,华侨及外国人的护照等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
3.  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什么?
答: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防治计算机病毒、防护网络攻击破坏技术措施;有害信息防治、上网信息记录等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的实体安全措施等。
4.  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应如何处罚?
答: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类型?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8条还作了一个“兜底”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上述六种处罚外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6.  什么是计算机病毒?
答: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7.  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答: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主要有:
(1)       不得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非法信息;
(2)       不得从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3)       不得非法接入互联网;
(4)       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5)       对上网消费者的上网活动进行技术管理;
(6)       亮证经营;
(7)       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8)       限时经营;
(9)       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职责。
此外,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等等。
8.  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文化行政部门管理职责是:
(1)       负责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2)       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是:
(1)       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
(2)       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活动。
9.  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的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个有哪些?
答:根据《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       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10.              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巡查制度是什么?
答: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内巡查制度,是指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巡视、检查上网消费者有无未成年人,有无《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禁止的信息和行为,有无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隐患的管理制度。
 
 
二. 问答题
1.  公安机关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职责包括那些内容?
答:《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体现在:
(1)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管理。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信息网络安全事务,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①监督、检查、指导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保护;②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审核工作;③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生的计算机及网上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④负责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⑤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⑥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2)       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任务,主要包括:①负责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打架斗殴、滋事以及其他违法行为;②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职能。
(3)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监督、检查、指导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保护;②负责对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的审核工作;③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④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职能。
2.  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禁止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的十类有害信息是什么?
答:后来无所谓范围营业场所中禁止制作、下载、查阅、发布、传播的十类有害信息是: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是指恶意攻击、否定宪法确定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国际结构形式等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信息。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信息。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信息,是指煽动、支持、赞同、认可、同情、出卖国家主权、签定卖国条约、分裂祖国、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信息。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本项包括三种信息:一是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是指向无权知悉者传递包含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主要指煽动、支持、赞同、认可、同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三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信息。煽动民族仇恨的信息,是指利用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挑起民族间的对立、仇视、憎恨,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信息。煽动民族歧视的信息,是指挑唆、鼓动给予不同民族以不平等待遇的信息。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信息,是指以各种形式煽动或实施反对、攻击、嘲笑、讽刺民族风俗习惯的信息。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信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信息,是指违反、攻击国家宗教政策的信息,或者对违反、攻击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进行煽动、支持、赞同、认可、同情的信息。宣扬邪教的信息,是指宣扬邪教教义,招揽信徒,攻击国家取缔邪教的政策、行动,以及支持、赞同、认可、同情邪教等有害信息。宣扬迷信的信息,是指违反科学、理性,以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为主要内容,宣扬求神问卜、驱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传播迷信的信息。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谣言是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散布谣言客观上可能引发混乱,导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7)       宣传淫、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本项包括三种有害信息:一是宣传淫*的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会阴性图象、文字、声音等信息。二是宣传赌博的信息,是指引诱、招揽他人参加赌博或者提供赌博资询等信息。三是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宣传暴力的信息是指描述离奇荒谳、有饽人性的残酷行为或暴力行为,令普通人感到恐怖,会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的信息。教唆犯罪的信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企图的信息。、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侮辱,是指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侵害内容包括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民主等方面的合法权利。
(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信息。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信息,是指违反、攻击社会公德,恶意攻击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信息,或者对违反、攻击社会公德,恶意攻击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行为进行煽动、支持、赞同、认可的信息。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的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信息。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及消防安全的禁止行为包括哪些?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及消防安全的禁止行为包括:
(1)       禁止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       禁止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然、易爆物品;
(3)       禁止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珊拦;
(4)       禁止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
(5)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       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       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8)       禁止在营业时超过额定人数;
(9)       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禁止行为。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火灾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火灾,就是由火造成的灾害。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发生火灾的成所,必有可燃物和着火源的存在。火灾形成的因素有很多,既有人为造成的,也有自然引起的,也有战争带来的等。人为火灾除有意纵火破坏外,主要是由于麻痹大意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
引发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电气:主要是指因电气线路、设备不良或安装使用不当等原因引发的火灾;
(2)       生活用火不慎:主要是指人们在烧火做饭、照明时,因设备不良或使用不慎引发的火灾;
(3)       违反安全规定: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防火安全规定,违规操作、违规经营而引发的火灾;
(4)       吸烟:吸烟者因用火不慎、乱甩烟头而引发的火灾;
(5)       纵火:含违法犯罪分子纵火和精神病人防火等;
(6)       玩火:主要时儿童玩火;
(7)       自然:主要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植物干枯暑热引起的自然火灾,以赛路路制品、漂白粉、造纸厂的草堆为多;
(8)       其它:不属于上述原因引发的火灾,如雷击、静电等。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开办时场所安全审核要求是社么?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开办时场所安全的审核要求是:
(1)       网吧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连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2)       网吧必须采用固定的互连网网络(IP)地址;
(3)       网吧必须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上网安全守则》;
(4)       网吧必须成立网络安全小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5)       网吧必须提供所需网吧的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室内平面图、营业场所实际地理位置图;
(6)       网吧必须安装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上网场所的所有上网设备必须纳入安全系统;
(7)       网吧必须与公安机关签署网吧安全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8)       网吧必须采取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电脑病毒、黑客软件等恶意程序对内部系统的破坏;
(9)       网吧必须严格落实上网人员实名身份登记制度,并按规定记录备份上网信息;
(10)   网吧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有关登记内容和日志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改动删除;
(11)   网吧必须配备380V三相四线电源;
(12)   网吧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它重要事项的,应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改变。<?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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