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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跳槽受竞业限制 高管高技和负有保密义务人员

2008-04-05 20:35 253 查看
http://news.QQ.com  2007年11月15日09:06   北国网   

 北方晨报消息 不少员工跳槽前,遭遇单位以“竞业限制”为理由支付高额违约金。“不是高管,原单位不能干涉你跳槽。”专业人士解释说。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今日案例】

  年底越来越近,在一家私营企业干了一年多的秦林准备春节后换个地方。秦林想知道,到底怎样的情形下需要支付违约金?

  【适用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专家解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李文华称,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竞业限制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些也要写入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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