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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教学"大家都有些什么看法呢?

2007-06-27 23:14 357 查看
各位来本地的朋友们,大家对于“案例教学”都有些什么看法或想法呢?最近单位在搞这个东西,其实我的个人感觉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课堂上用一个相对比较复杂、完整、典型的例子的一步步分析来引出我们所要教的理论知识,并给学生们以一定的想像、发挥空间,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发挥教师的引导辅助性,这样的一种教学方式。这是目前相对比较普遍使用的一种教学方式而矣,并非在任何学科的教学中都适用,大家应该随机应变,不要拘泥于什么这个教法那个教法的,只要是能把问题说明清楚,能把学生要掌握的知识要达到的目的要拥有的素质让他们掌握了达到了拥有了就算是一节课完成了这一节的教学任务和目标了,不必非要采用什么固定的教学教法嘛。不知道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多提好的建议哟。(最好是具有一定可行性方案的建议)

在此我转了一些别人的看法,不知大家以为如何。

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这种方式被称为判例教学法,又称为哈佛教学法。它是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判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教师上课不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一般不讲序言、概论、定义之类抽象的东西。一上课就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课堂上不仅教师可以提问这生,也允许学生提问老师,允许学生打断老师讲述,进行争论。这种问答式教学也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其目标就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个人钻研、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积极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

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案例教学[/b]法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法学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适时地运用现有案例解释和研究成文法,其具体形式包括课堂讲授理论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处理,课堂讨论等。
2.案例教学[/b]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3.案例教学[/b]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一方面用来解释成文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中可以发现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立法漏洞寻求填补方法,以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因此,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把握成文法的精髓也能够增强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本文出自 “平凡一豆” 博客,请务必保留此出处http://hnxdd.blog.51cto.com/56097/3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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