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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四大理由 质疑郑州收取公交IC卡押金

2007-06-23 09:58 148 查看
IC卡押金收费的文件依据【公交公司】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公交公司的公交IC卡押金收取的金额和方式是严格依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不存在乱收费或者随意收取押金的现象。赵正军作为消费者个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权益的行使不能影响到其他人。
【省消协】公交公司引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但却置第十条“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批准收费的IC卡及按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均按IC卡工本费收取费用”于不顾,属于按需取舍,这两个条文不仅不能分割理解,也不能脱离整个法律规范体系。再者,“郑价金[2001]05号”批准收取押金的文件是“早产”文件,在程序上违法。
IC卡押金收费的法律依据
【公交公司】IC卡押金的收取完全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相关规定,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
【省消协】收取IC卡押金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面,IC卡押金收取违背了民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并未与任何消费者平等协商,而是强行收取、消费者不可选择的;另一方面,作为公交服务,不同于普通的经营服务,而是社会公共服务,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规制和法律规制。
是否属消费者知情范畴
【公交公司】赵正军提出的其他要求属于商业秘密,不属于消费者个人应知的范畴,也不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
【省消协】一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定的,义务相对方如果要限制就必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哪些范围应当限制,而不是要消费者证明哪些范围可以知情。另一方面,公交公司既然向所有相对人收取押金,那么基于押金的定性问题以及30元的定量问题的一切信息均属于知情权范围,不能你要求消费者履行义务,基于该义务的信息却成了你的“商业秘密”。
IC卡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
【公交公司】赵正军提出的有关IC发售、管理、利息、监督管理等问题,不属于消费者应知范畴,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即使有关法律部门,也无权在不涉及案件的情况下随意侦查和调取。赵正军的要求与公交IC卡提供的公交服务无关,提出的支付其押金利息属于民法范畴,不属于《消法》适用范围。
【省消协】收取IC卡押金作为影响的相对方是社会公众,公交公司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押金的产权人是购卡的消费者,为什么消费者就不能知道呢?
为了更广泛地了解消费者对公交IC卡押金的意见,昨日,省消协发出“征集令”,请消费者把自己的看法发电子信箱:cszbsb@sina.com,hn315@vip.371.net
有关公交IC卡“知情”内容
赵正军和省消协要求公交公司告知消费者公交IC卡的成本构成费用;告知收取公交IC卡的押金总额;收取公交IC卡的押金产生利息总额;由于丢失、磨损等原因未予退还的押金及利息总额;公交IC卡押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公交IC卡押金产生利息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对公交IC卡押金及利息的管理办法;对公交IC卡押金及利息的监督措施;责令公交公司支付收取押金所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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