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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53号)

2007-04-19 22:27 405 查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2004年11月1日印发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杜)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兑付的考核,推动信用社始终把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作为工作重点,促进实现改革试点工作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杜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必须与信用社改革效果挂钩,以县(市)为单位验收。按照国发2003)l5号文件规定,兑付标准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降幅真实并达到兑付条件,经营财务状况逐步好转,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实质性进展:内部管理明显改善;外部约束明显加强:建立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高级管理层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初步形成了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信用社专项票据的兑付,以县(市)为单位考核。经考核,对信用社持有的专项票据分别给予:提前兑付,按期兑付、推迟兑付或不予兑付。对专项票据到期前达到兑付标准的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可选择提前兑付;对专项票据到期时达到兑付标准的,给予按期兑付;到期时未达到兑付标准的,可以推迟兑付,推迟兑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推迟兑付期满仍未达到兑付标准的,不予兑付,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帐置换回专项票据。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等相关指标的考核要点及标准

  
第四条 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因素后,信用社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与2002年12月未相比不良贷款比例的降幅不低于50%。

  
第五条 信用社应依法,合规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及股权设置与管理,符合银监会《关于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存在以对股金保息或变相保息等形式违规吸呐股金行为的,巳经得到纠正,地方政府对信用社股东补贴时,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所需补贴资金是从当地政府预算中列支的。

  
第六务 信用社应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贷款,确保不良贷款降幅的真实性。对以物抵贷方式收回的贷款,信用社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的有关规定作价入帐,
  
第七条 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应呈上升趋势,财务状况逐步改善;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农业地区原则上应逐步扩大农户贷款面。

  
第三章 内控管理的考核要点及标准

  
第八条 信用社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得到加强:

  
第九条 信用社全面推行了考试录用、竞聘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初步形成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第十条 信用社健全并实行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一条 信用社健全并实行了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信用社建立并实行了有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当年亏损的信用社未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信用社,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末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了分红比例。

  
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的考核要点及标准

  
第十三条 信用社建立了以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了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基本形成了董 (理)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董(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股东(社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衡关系,初步建立了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信用社“三会”成员按有关规定的程序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信用杜“三会”能按有关规定正常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记录齐全、完整。“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有效。

  
第十六条 信用社制定并实行了公开的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信用社建立并实行了对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考核要点及标准

  
第十八条 信用社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经营透明度提高。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信用社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客;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裹(见附1),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披露。具体披露范围,由信用杜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在披露前应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应将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县(市)联社董(理)事长应在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上签字。并对所披露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项票据兑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按季申请、按季办理兑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申请。信用社经自评认为符合兑付标准的,可于每季度第2个月5日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提出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实施进展情况。重点列报:最近3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农户贷款面、本年利润和费用总额的年度变化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形式、时间和对象;委托处置不良贷救的占用形态变化、清收变现进度、处置费用支出情况。

  
(二)内控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及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四)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见附1)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见附2)。

  
(六)2002年12月末、报告期期末及其最近2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业务状况表。

  
(七)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审查。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对经其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应联合正式行文,并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书面文件(一)、 (四)、 (五)、(六)、(七)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清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清单和文字说明,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省级银监局。对暂不符合专顷票据兑付标准的,应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审核。银监会省级监管局对经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经其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应联合正式行文,并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书面文件(一)、(四)、(五)、(七)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清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清单和文字说明,分批于兑付日前15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笫二十七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考核。银监会对经审查、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考核,并于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意见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经其考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在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即周一),按认购额度向该县(市)出具“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应将考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对每一个县(市)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复核次数最多为两次,对经第二次复核认定仍末能达到兑付标准的县(市),不予以兑付专项票据。推迟兑付期满,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帐置换回专项票据。

  
第二十九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一个周四,人民银行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予以兑付,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出具的“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办理转账。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有关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报表、申请书等申请文件,以及有关方面出具的审查、审核、考核和复核意见,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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