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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版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2019-07-29 17:06 1551 查看

近段时间由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的发布而引发版权争议的话题愈演愈烈。自事情发生以来,关注图片版权的话题也持续升温,引起来各大媒体、群中和相关机构的引论。为了更好的规范图片版权问题,×××也借此契机把图片版权纳入了“剑网2019”专项行动中。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图片的版权保护方面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在图片版权确权、交易这两个方面是图片保护的主要问题所在。

1.确权
网络图片根据创作来源划分,包括原创图和加工图;根据视觉效果划分,包括动态图和静态图;根据图片内容划分,包括动漫图和影视图;等等。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与合法性才能拥有独立的著作权。一般而言,网络图片只要不包含违法内容,经复制传播能够为他人理解和感知,就具备可复制性与合法性。因此,网络图片的可版权性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

 我国1992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列举了有关图片版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艺术图、摄影图、设计图、示意图和地图等。传统图片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该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除此之外,以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当前网络流行的图片划分为三类:一是网络动漫原创型图片。该类图片完全属于作者独立创作,并达到较高创造性水平,同时能够复制并合法传播,因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完整的版权。二是网络视频截图型图片。例如剧照,是将影视剧、网络视频中的画面有选择性地截取,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编排、组合或串联,若其选择或编排过程本身能够达到相当的独创性程度,则构成新的汇编作品。但汇编作品须经原权利人授权并支付一定费用。三是网络素材加工型图片。这类图片经原权利人同意,对原有图片进行动漫化处理或加入文字和符号,使得加工图片形成新的独特表达,并与基础图片构成明显差异,则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版权只及于演绎加工过后的图片,要原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并不能阻止其他人对该演绎作品继续加工。



2.交易保护
网络图片版权价值的基础在于其交易价值,因此交易保护是版权保护的核心环节。加强版权交易保护首先需要设立统一的版权交易集体管理组织。对此,可以效仿已有的音乐著作权协会、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建立图片版权交易管理组织,主要开展代表作者统一谈判缔约、授权许可、收取费用、分配利润、管理作品以及参与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事务。然而,这种基于传统版权体系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未必能与数字化网络版权相适应。首先,传统著作权协会实行会员制,无法及于非会员权利人作品保护。因此,应当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延伸制度,从以会员为中心延伸至以作品版权为中心的保护模式。其次,传统交易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网络图片版权交易的需要,应当建立完善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例如墨者云综合服务平台具备数字化版权交易功能,其中包括版权实时登记确权、全网检索、电子取证、以及维权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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