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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成为打击网络犯罪关键!】

2018-02-23 00:00 615 查看

来源:北京晚报当今随着网络电信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哪些信息,又是如何取证的?日前记者走进北京检察系统唯一专门办理网络电信犯罪案件的办案机构——东城检察院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就此采访了专业的检察官。

    

身在外地却接起北京外卖 盗窃者获刑

一大早,东城检察院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刘洋打开电脑,开始翻看存档的电子卷宗。2016年她加入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开始专门和网络电信案件打交道。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软件的普及运用,网络电信犯罪案件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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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攀升。犯罪嫌疑人经常利用新手段、新技术、新设备,采取异地交易、互不见面等方式,对于犯罪侦查、取证固证以及证据的认定具有较大的难度。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不再是高智商犯罪嫌疑人的特权,由于网络技术成熟,智能手机普及,很多年轻人凭借手机下载的各种软件也能进行网络犯罪。“现在网络犯罪案件特点是嫌疑人以20岁至30岁居多,普遍学历不高,以高中、中专为主。”刘洋检察官介绍。去年刘洋办理了一起利用网络送餐平台骗取付款码的案件。嫌疑人由某25岁,仅有高中文化,发现外卖平台对于审核骑手身份存在漏洞,就利用某外卖平台注册了送餐骑手的身份,身在外地,却接起了北京的外卖订单。由某冒充餐厅服务员给事主打电话说,他因操作失误给事主多做了一份订餐,如果事主不要,需要服务员全款垫付,请求事主以打折后的低价购买多做的快餐。事主不知道这是骗局,出于好心答应下来,然后按照由某的要求,给他传过去自己账户的付款码。此前由某从网上下载了一个专门扫码收款软件,扫描事主的小额免密付款码后,可以从事主账户里扣款。因转账的最大限额是1000元,他就输入千元以下的数额如999元或399元等进行扣款。短短3天时间,由某诈骗了18名事主,涉案金额1.6万余元。检方提起公诉后,由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    

提取手机聊天记录 追加两起诈骗事实

 “现在电子数据越来越普遍,每个网络案件都有,即使普通刑事案件,也会涉及到微信等电子证据。”刘洋检察官介绍,电子数据就是以数字化形式储存的证据,比如提取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从电脑里提取的软件数据等等,包括图片、文字、软件程序,此外还有调取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的账目信息、转账记录等。    

电子数据的一个特点是灭失快,因此需要在很短时间内将证据固定下来。去年东城检察院专门成立了电子数据审查室,配备了基础的鉴定设备,能够方便检察官快速固定电子证据,对证据进行初步分析,比如检查视频或图片有没有拼接或造假等。如果发现有造假嫌疑,检察官再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在办理一起网络诈骗案时,公安机关审查嫌疑人时只发现了一起诈骗事实。但交到检察院后,刘洋通过对嫌疑人手机储存电子数据的初步分析,把两年间的QQ聊天记录都翻了一遍,从中发现嫌疑人还骗了其他被害人,后来追加了两起诈骗事实。“网络诈骗案件最重要的证据就是钱款的流向和虚构事实的过程,虽然有双方的供述,但经常对不上,被害人往往说得很笼统,嫌疑人会找各种理由脱罪,如果从涉案手机里提取到聊天记录,就能准确地还原诈骗过程,嫌疑人再抵赖也没用。”但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量非常大。“一起案件如果有三四部手机,相关聊天记录信息刻成盘可能会达到十几个G。”手机里存储的图片也是破案的证据之一,但每部手机的存储图片量都不小。如果检察官一一去查看,要花费大量时间。这时就需要检察院的技术部门配合,对数据信息进行初步筛查。但利用技术进行筛查也会有遗漏,比如聊天记录经常出现一些黑话、术语,检察官还要将这些关键词提供给技术部门,让他们反复地对信息进行筛查。此外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到钓鱼或木马等黑客程序,如果检察官用自己的电脑查看这些网站或打开链接,往往会有中毒的风险。这时也需要技术部门用专业设备进行取证审查。专业设备有专门的防护设施,能够防范被病毒程序感染,并且及时地固定网页等证据。

拆解破损手机 还原数据打击伪基站

较为常见的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案件,就经常需要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前不久刘洋检察官办理了一起非法使用伪基站发布诈骗及招嫖信息案件。犯罪嫌疑人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一部带天线的发送器,利用手机里的软件操纵设备发送非法短信。 “以前伪基站案件都是用汽车运载设备,嫌疑人大多用电脑操作,发送器放在后备箱里。但近两年随着技术发展,犯罪嫌疑人用手机就能操作,可以骑着电动自行车,将发送器放在踏板上,随车电瓶作为电源,用手机端控制发送非法信息。”刘洋介绍。嫌疑人落网后不肯说出伪基站的具体来源。公安机关缴获了嫌疑人的手机,但手机破损严重。刘洋审阅案卷后,认为手机里的信息可能对打击伪基站犯罪至关重要。“不能因为缺少证据放过他们。”刘洋把这部破损手机交到电子数据审查室。在审查室,刘洋和技术处的同事一起研究涉案手机的电子数据轨迹。他们小心翼翼地拆解了已经破损的手机,从中提取出有用的数据存储零件。而这个零件保存着重要的数据,也是案件能否取得证据的关键。随后技术人员用专业设备恢复了数据,为案件进一步办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犯罪花样翻新 检察官办案与时俱进

2017年东城检察院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近百件,而在2015年仅有30多件,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案件呈现两极分化,一部分是低学历嫌疑人就能操作的案件,还有一部分是嫌疑人利用复杂的黑客程序入侵网站后台进行犯罪。2017年东城检察院受理一起非法入侵网站获取购物卡的案件。嫌疑人张某是程序员,精通网络运行,他利用自己写的黑客程序侵入了一家售卖购物卡的网站,从里面盗取了价值5万多元的网站购物卡。检方以盗窃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来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目前刘洋检察官正在办理一起涉及到非法入侵家庭网络摄像头的新型网络案件。北京警方发现有人在QQ群里兜售远程控制家庭摄像头的软件,嫌疑人购买软件后采取黑客手段破解网络摄像头,利用摄像头对他人家庭进行偷窥,还截图保存了拍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刘洋为此案专门提请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和同事一起探讨关于这起非法入侵网络摄像头的案件。因为嫌疑人通过非法技术手段获取IP地址和密码,入侵网络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以往没有成熟判例,又涉及到新型的技术犯罪,她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 “我觉得,案件的关键是锁定电子证据,电脑、手机中提取的犯罪软件都要进行功能鉴定。”检察官毛首佳说。而检察官助理张洪铭认为,“功能鉴定都已经做了,但其中提取到的数据还需要鉴定机构进一步说明。”刘洋则表示,“嫌疑人是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截图保存的图片是否传播出去了,嫌疑人利用这些图片都做了些什么?这些都很重要……”网络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办案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与科技手段相结合,才能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工作,遏制互联网犯罪,保证网络健康发展。”刘洋检察官说。


电子数据呈现出“易变、易改无痕、易损毁、不易固化”的特征,那么,电子证据的认定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电子证据需是原件,即是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并存在于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存储介质;
要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
还需要认定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记录电子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此外,由于电子数据的取证需要满足重重条件,普通民众提供的证据往往得不到采纳。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系统,为普通民众的电子取证创造了条件。用户通过该系统,可实现电子数据的存储与公证,包括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网页、原创作品等。公证机构查询到的原始数据由用户通过安存公司提供的取证工具或第三方平台产生,当事人可以在云端将需要公证的数据提交至安存电子保全系统,但无法修改原始数据,严格保证所存储数据的安全性、私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未来,要让电子证据变的更加可信、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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