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理论基础 > 计算机网络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水面 个人网店不强制办执照

2010-04-05 04:18 253 查看
中广网北京4月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20分报道,我国第一个网络交易管理规范终于在网民们的期盼中浮出水面。昨天(2日)下午,由国家工商总局研究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开网店,店主必须要实名登记姓名、地址等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则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实名制能否让网络购物与诚信挂上钩?昨晚,《新闻纵横》值班编辑刁莹专访淘宝网新闻发言人:

昨天下午出现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的这则消息让喜欢在网上买东西的网友小米粒儿觉得很高兴。

小米粒儿:我觉得实名制还是挺好的,我愿意去淘宝或者大的网络购物商城,就是因为有实体存在的信誉,一个真实的名字本身就给你一种真实交易的感觉,就没有网上购物的那种特别虚幻、摸不着看不到的那种担心。

对网络购物实名制的信心同样也出现在在不少淘宝店家的心里,经营服装的店主Aiko221表示,实名制会让网上交易更值得信赖。

Aiko221:我是自己设计一些衣服摆到网上,实名注册对我来说没有什么困扰,你实名注册了而别人没有,顾客肯定更愿意买你的东西,因为会觉得比较有保障。

而在淘宝网东家阿里巴巴的新闻发言人陶先生看来,网络交易规范意味着电子商务又一次看到了行业的春天。

陶先生:这说明国家对电子商务越来越支持,鼓励更多人通过电子商务去创业和就业,对淘宝来说还是感到非常鼓舞的。有些环节中具体执行上面稍微有点难处,淘宝可能会在稍后的时间去和工商总局磋商一些细节。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淘宝卖家表示了顾虑,这些顾虑主要集中在实名注册和工商登记的具体操作上,对此,陶先生表示,在一段时期内,目前的经营方式可能还会继续维持。

陶先生:我觉得他们操心得有点太早了,这两个顾虑应该说不存在,第一个实名,淘宝已经做到了,第二个就是要不要去注册,它用的词是可以去注册,并不是必须去注册,所以这个顾虑也不存在。

办法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网店,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当进行网络交易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就会显现在页面上。淘宝网东家阿里巴巴的新闻发言人陶先生认为,这可能是办法执行中的最大难关。陶先生:事实上今天淘宝上开店的很多人,比如说很多大学生在宿舍里开店,你让他们办执照那是不可能的。所以说草案里也没有强行要求每个开店的人都去办执照,它是说达到标准的可以去办。

淘宝店主Aiko221则直接表示,如果大部分人没有注册,自己也不会去给工商部门进行营业注册。

Aiko221:我不会去工商注册,如果说很多人,比如说70%都注册了,我可能也会了,增加信任度么。

许多网友认为,对具备什么条件算达到工商注册要求,《办法》需要给出一个量化的标准。而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云洪认为,法律不会对规模问题进行强化,只要存在经营行为,都应该进行登记注册。

童云洪:无论你是开网店还是开普通的店,你本身就是一种经营行为,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必须要接受国家的管理,你的合法收入必须向国家纳税。至于规模的问题,法律上不能对规模问题进行一个强化,比如说经营额多少以上才算规模,只要你进行经营的行为,都应该进行登记注册。

工商登记注册意味着个人卖家也需要缴纳税费,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影响网店的经营?网店的低利润能否经得起征税的考验?网友小米粒儿认为,纳税带来的价格浮动不会影响自己对网络购物的热情。

小米粒儿:无所谓吧,只要它调整的价格不是特别多的话,多一层工商许可对我来说多了一层信誉保障,但是如果价格变动太大的话我可能就不会选择那样的店家去买了。

网络购物正在被更多人接受,2009年,国内最大网络商城淘宝网交易额已经突破2000亿元大关。然而网络卖场繁荣的背后可谓鱼龙混杂,各种消费者投诉层出不穷,这也是网络监管浮出水面的最大原因。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云洪表示,《办法》还需要对网络交易合同和交易信息的披露进行强制规定。

童云洪:由行政部门对网络交易常用的合同条款进行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比如对款项的支付、对事件的保证、对违约责任的追究,还有关于信息披露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行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进行一个行政信息披露,便于公众查阅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此外,童云洪还认为,《办法》的许多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童云洪:比如说侵犯知识产权、比如说不正当竞争,比如说合同不规范不公平,比如说交付和支付的安全监管,在这些问题上规定的有点泛化,可能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起到的效果不是特别好。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由于网络交易最大的问题在于诚信的缺失,因此应该在《办法》中赋予消费者一定时间限制的“后悔权”。

刘俊海:网上经营活动现在最大的弱点还在于诚信度不够,所以应该大胆地赋予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消费者接到货物的若干天之内,都有权利要求单方解除合同。

办法草案规定,商家要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的义务。刘俊海认为,如果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还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来自用户分享和网络整理,不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如有侵权内容,可联系管理员处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