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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析Java中抽象类和接口的区别(来自:java060515) (转)

2007-05-16 17:13 696 查看
在Java语言中,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是支持抽象类定义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

理解抽象类

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本文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class翻译而来,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请读者注意区分)定义的,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模块可以操作一个抽象体。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改的;同时,通过从这个抽象体派生,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熟悉OCP的读者一定知道,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则OCP(Open-ClosedPrinciple),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classDemo{
abstractvoidmethod1();
abstractvoidmethod2();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Demo{
voidmethod1();
voidmethod2();

}
在abstract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ra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class。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by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abstract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因为Java不支持多继承--转注)。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abstract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rule,one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ract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参考文献〔3〕中有关于"is-a"关系的大篇幅深入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对于interface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classDoor{
abstractvoidopen();
abstractvoid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Door{
voidopen();
void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classDoor{
abstractvoidopen();
abstractvoidclose();
abstractvoidalarm();
}
或者
interfaceDoor{
voidopen();
voidclose();
void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AlarmDoorextendsDoor{
voidopen(){…}
voidclose(){…}
voidalarm(){…}
}
或者
classAlarmDoorimplementsDoor{
voidopen(){…}
voidclose(){…}
voidalarm(){…}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SegregationPrin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是"is-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classDoor{
abstractvoidopen();
abstractvoidclose();
}
interfaceAlarm{
voidalarm();
}
classAlarmDoorextendsDoorimplementsAlarm{
voidopen(){…}
voidclose(){…}
voidalarm(){…}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class表示的是"is-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小结

1.abstract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

2.在abstractclass中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中,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

3.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不同。其实abstractclass表示的是"is-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关系。

4.实现抽象类和接口的类必须实现其中的所有方法。抽象类中可以有非抽象方法。接口中则不能有实现方法。

5.接口中定义的变量默认是publicstaticfinal型,且必须给其初值,所以实现类中不能重新定义,也不能改变其值。

6.抽象类中的变量默认是friendly型,其值可以在子类中重新定义,也可以重新赋值。

7.接口中的方法默认都是public,abstract类型的。

结论

abstract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的两种定义抽象类的方式,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又往往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的关系(虽然都能够实现需求的功能)。这其实也是语言的一种的惯用法,希望读者朋友能够细细体会。

参考文献
[1]ThinkinginJava,BruceEckel
[2]DesignPatternsExplained:ANewPerspectiveonObject-OrientedDesign,AlanShallowayandJamesR.Trott
[3]EffectiveC++:50SpecificWaystoImproveYourProgramsandDesign,ScottMe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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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到我的网摘]doublel发表于2007年05月11日10: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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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shung发表于2007-05-1121:09:51IP:202.105.146.*

就要这种能从本质上清楚,明白的剖析问题的好文章!
谢谢了!
收藏了!
#dahai_2002发表于2007-05-1215:53:15IP:138.243.228.*

果然是英雄所见略同,哈哈:)也在想写一篇表达该如何理清抽象类与接口之间的关系呢.这样看来转载或链接一下就行了.

另外例子举得不错,虽简单,但说明了问题的本质.
#nwp123发表于2007-05-1310:18:59IP:121.34.151.*

好文
#QQ19656748发表于2007-05-1317:54:21IP:121.35.244.*

"4.实现抽象类和接口的类必须实现其中的所有方法。抽象类中可以有非抽象方法。接口中则不能有实现方法。"
这句话说的不对哦,应该是必须实现其中的所有抽象方法,抽象类里的成员方法不一定要实现哟!
#cnoolon发表于2007-05-1321:23:42IP:61.153.148.*

学习了,不错。
#找缺点发表于2007-05-1409:08:59IP:192.168.1.*

把一列搞得那么宽用1024*786都看不过来,得来回拖动,发文章的人是个SB,不考虑读者的感受。文章写得是非常好,可是我看不下去,回来拖动,拖死人!没看下去了,有些感想就说!
#leoIT0201发表于2007-05-1411:18:34IP:218.64.17.*

这下清楚多了,多谢!
#joincsdn发表于2007-05-1413:14:56IP:218.28.172.*

我觉得作者好像是在鼓励用Abstract,它的好处是如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可以不修改所有实现类,只需要对需要修改的实现类进行修改就可以了,但是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就是管理和维护上就会显得不够清晰了,实际上还是修改过的方法已经不再是从抽象类中继承下来的方法了,已经属于实现类私有的方法了

abstractclassAbsDemo{
abstractvoidmethod1(Stringstr1);
abstractvoidmethod2();



publicclassDemoextendsAbsDemo{
publicvoidmethod1(Stringstr1,Stringstr2);
abstractvoidmethod2();



第二个例子举得很好!!
#carfily发表于2007-05-1413:59:09IP:202.110.184.*

写得太好了,学习!
#virtualf发表于2007-05-1415:06:46IP:222.210.194.*

其实概念上很简单,abstract更多的强调类型的概念,interface则更多的强调功能或行为概念。eg:
classAimplementsClonable{}
classBimplementsClonable{}

A和B都可以被克隆。(仅仅如此而已,A,B在类型上没有任何的关系)

abstractclassA{}
classBextendsA{}

B继承了A,本质上B是某一种具体的A(is-a)

#cheniwantyou发表于2007-05-1418:25:52IP:218.14.200.*

写的太罗嗦啦~~~还有例子里面的抽象类的方法都写成abstract的容易误倒初学者~~~
#xuse1发表于2007-05-1514:47:22IP:221.12.171.*

这个问题以前研究过了。
#Andy发表于2007-05-1601:02:59IP:218.22.21.*

6.抽象类中的变量默认是friendly型,其值可以在子类中重新定义,也可以重新赋值

friendly?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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